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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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龙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本金3,021,709元及2012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491,512.24元,合计3,513,221.24元,自2016年01月01日开始,违约金以3,021,7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07元、鉴定费87,325元,合计129,832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龙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