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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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同江市临江粮库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44640元及,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5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元(原告已预交54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