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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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71,999元(以医疗费64,069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280元、误工费4,5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950元为计算依据),前款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汇付原告***账户,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和合支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前款被告***直接汇付原告***上述账户;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