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鼎顺化学有限公司 南通禾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3民初1122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泰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3民初1122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被告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禾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028381.62元和利息(以1028381.6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55元,由上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