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吐鲁番阿凡提旅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吐鲁番阿凡提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合计640268.24元,被告***对其中的213423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吐鲁番阿凡提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493007元; 三、驳回原告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63.48元,由原告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676.48元,由被告吐鲁番阿凡提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1787元,被告***对其中的2220元承担连带负担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