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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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华威宇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装费382,001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华威宇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逾期付款利息20,705.3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华威宇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合计402,706.3元,新疆华威宇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付清,如未按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请求给付标的额542,445元,本院核定给付标的额402,706.3元,占请求标的额的74.24%。本诉案件受理费9,222.44元,减半收取4,611.22元(***已预交),由***负担25.76%,即1,187.85元,由新疆华威宇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4.24%,即3,423.3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新疆华威宇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华威宇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