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吐鲁番阿凡提旅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20)新210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吐鲁番阿凡提旅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493007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20)新210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吐鲁番阿凡提旅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合计640268.24元,被告***对其中的213423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吐鲁番阿凡提旅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被上诉人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合计640268.24元; 四、若吐鲁番阿凡提旅游有限公司未按第三项判决履行偿还义务,***应对不能追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吐鲁番阿凡提旅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63.48元,由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676.48元,由吐鲁番阿凡提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17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1.3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