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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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02308.33 元【(误工费15019.2元,护理费10012.8元,残疾赔偿金922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22770元)×110000元/(110000元+11000元+11000元)】,共计112308.33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直接给付原告本人账户(开户行:天津银行,开户名:***,卡号:6214********);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强险外损失医疗费4789.63(医药费13789.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500元-交强险10000元-无责2000元),病历复印费5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7794.63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直接给付原告本人上述账户;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本人上述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