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成都旭日玛雅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被告***到相关部门办理案涉房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段××号××期××幢××单元××楼××号)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至被告***名下; 二、被告***应于案涉房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段××号××期××幢××单元××楼××号)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名下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至原告***、***名下;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二项共计3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