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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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偿还本金262633.23元,以及截止2020年10月26日止的逾期利息442343.02元,并继续支付逾期利息(继续支付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7日起,按照日利率0.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62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8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