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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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东方荣业机械有限公司 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德阳东方荣业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5521.40元及利息(以55521.4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德阳东方荣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德阳东方荣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5元,被告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19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