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晋州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0736.62元及意外住院定额给付保险金2550元,以上合计33286.6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3047.78元; 三、被告***、被告晋州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12元,由被告***、***、恒通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