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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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损失合计193011.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返还被告***垫付款41103.74元; (上列赔偿款项义务人履行时,兑现款可汇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65。)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在原告应返还被告***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