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
吉安市金茂铜业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24.5116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7.4895万元,逾期罚息(截至2020年11月27日为261.327273万元;此后以本金3624.511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率每三个月调整一次)、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率每三个月调整一次)。

二、对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位于宜兴市××镇××村××路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宜房房他证官林字第1×9、1××0、1××1、1××2、1××3、1××4、1××5、1××6、1××7、1××8、1××9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宜他项(2015)第6××9、6××0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2004万元范围内按《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8.103099亿元存量融资组建银团贷款协议》第9.8条约定的清偿顺序受偿。

三、对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对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用作抵押的,苏B2-0-[2015]第21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在最高额10117.5875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按《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8.103099亿元存量融资组建银团贷款协议》第9.8条约定的清偿顺序受偿。

四、对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对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用作抵押的,苏B2-0-[2015]第21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在最高额1202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按《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8.103099亿元存量融资组建银团贷款协议》第9.8条约定的清偿顺序受偿。

五、对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对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用作质押的,编号为02337666000283506948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表项下的应收账款,在本金余额1亿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应收账款的价款,按《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8.103099亿元存量融资组建银团贷款协议》第9.8条约定的清偿顺序受偿。

六、对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对吉安市金茂铜业有限公司用作抵押的,编号为峡房房他证水边字第2×8号的房产他项权利证书项下的房产及相应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1198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按《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8.103099亿元存量融资组建银团贷款协议》第9.8条约定的清偿顺序受偿。

七、对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对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用作抵押的,编号为32022018000115的动产抵押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物,在最高额1106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按《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8.103099亿元存量融资组建银团贷款协议》第9.8条约定的清偿顺序受偿。

八、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九、***、***、***对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4439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在最高额7200万元范围内对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184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23.5184万元,由凌峰铜业公司、凌峰材料公司、***、***、***、***负担。中信银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凌峰铜业公司、凌峰材料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凌峰铜业公司、凌峰材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3-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