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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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兴鑫裕环保镍业有限公司 永兴荣裕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松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保全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1)湘01执保1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鑫裕环保镍业有限公司、永兴荣裕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兴鑫裕环保镍业有限公司、松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景松、曹喜平、曹虹、永兴荣裕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湘01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6日,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一、查封永兴鑫裕环保镍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永兴县柏林镇的房产(权证号:房权证永兴县字第2××4、2××5、2××7、2××8、2××9、2××0、2××1、2××2、2××3、2××4、2××5、2××6、2××9、2××0、2××1、2××2、2××3、2××4、2××5、2××6、2××7、2××8、2××9、2××0、2××1号)和土地(土地证号:湘永兴县国用2014第**),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止; 二、查封永兴荣裕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永兴县永兴大道荣裕国际综合楼202室的房产和土地(权证号:湘2**:湘20**永兴县不动产权第**兴县开发区永兴大道的房产(权证号:房权证永兴县字第2××0、2××1、2××2、2××3号)和土地(土地证号:湘永兴县国用20**:湘永兴县国用2012第**2021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止。 以上财产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