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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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5049999.9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分别以借款1545000元、3045000元、459999.9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标准,分别自2018年7月1日、2018年5月31日、2020年6月1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本案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43元,由原告***负担487元,被告***负担50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