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5049999.9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分别以借款1545000元、3045000元、459999.9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标准,分别自2018年7月1日、2018年5月31日、2020年6月1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本案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43元,由原告***负担487元,被告***负担50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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