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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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扬州市民生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563183.2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19954.23元,民生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6元,减半收取2653元,由***、***负担1000元,由***负担1653元(此款由***、***已垫付,***、民生运输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24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