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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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兴市顺景服装有限公司货款406678.4美元(如以人民币偿还,则按照实际还款之日的汇率予以折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06678.4美元为计息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自2018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泰兴市顺景服装有限公司损失95772.5美元; 三、驳回原告泰兴市顺景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81元,由原告泰兴市顺景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936元,被告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负担人民币3574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泰兴市顺景服装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戈德斯坦·詹姆斯·大卫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