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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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748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248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0%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对依法处理的抵押房产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村17街C11B3F房屋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6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12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行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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