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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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赔偿款288322.17元(110500元+177822.17元); 二、原告***收到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4元,减半收取281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34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19-8-5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