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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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港支行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108800元; 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1500元; 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12452.72元; 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76632.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10元、营养费6300元、后续治疗费21000元; 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护理费27032.57元、误工费20720.1元; 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交通费1050元; 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返还***垫付的医疗费2230元; 九、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第七项,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付至***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港支行6223200944280118账户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7元(***已预交),由***负担1667元,***负担655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2860元,由***负担858元,***负担2002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上述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