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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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全支公司 雅安市人民医院 天全县天顺安物流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瑞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项下赔偿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各项费用5189.42元,共计125189.42元; 二、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7298.05元; 三、由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在死亡伤残项下赔偿11000元,共计12000元; 四、由被告天全县天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扣除的自费用药2092.72元及鉴定费840元,共计2932.72元; 五、扣除的自费用药896.88元及超出交强险按责任比例应承担的各项费用9997.49元,共计10894.3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六、天全县天顺安物流有限公司垫付费用16998元(19930.72元-2932.7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全支公司从支付原告***的赔偿款中扣减后直接支付被告天全县天顺安物流有限公司;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6元,由被告天全县天顺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256元,原告***承担500元。二次鉴定费17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全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