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其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41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32元,减半收取911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8700元,被告***负担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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