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02402.59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176923.58元、复利16001.31元及2018年6月15日后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857‰计算,复利以尚欠借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857‰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元的违约金; 三、被告贵州鼎亿达源物资有限公司、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1元,由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77元,由被告***负担269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贵州鼎亿达源物资有限公司、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负担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