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1488.4元及截止至2019年7月22日的借款内正常利息114796.17元、复利54978.51元、罚息205542.42元(2019年7月23日起的利息、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利付清为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5000元; 三、被告***、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72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