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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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代还款项44,743.13元、评估费8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45,543.13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1%向原告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9.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