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301民初712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874010.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贵州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