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301民初712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874010.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贵州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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