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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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充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7,000.00元(含税);

二、被告南充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未付款867,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20,568.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00元,由被告南充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568.00元;鉴定费30,000.00元,由被告南充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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