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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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车信普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1596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159600元为基数,按照***与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凉坤车借)XC0085]约定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14日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5元,减半收取计2067.5元,由被告四川车信普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