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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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永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宝兴县农林仁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宝兴县农林仁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现金737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37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现金2860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860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 四、被告***、***、宝兴县农林仁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2088247.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8824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938.00元,由被告***、***、宝兴县农林仁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