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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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黔230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伽佰俐家居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202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伽佰俐家居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贵州伽佰俐家居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伽佰俐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