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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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国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兴义市白碗窑镇富兴煤矿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贵州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43685.81元,本案债权尚余918511.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贵州国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兴义市白碗窑镇富兴煤矿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