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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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9571元及利息(利息以19571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负担56元,***负担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