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行本金125300元及利息、罚息8427.14元(截至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0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年利率7.875%计算至全部履行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计140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