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天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告***、***、遵义天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2017年遵中营个借字200006346990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34,635.5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2021年1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1,234,635.5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遵义天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对被告***、***享有的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遵义天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10元,由被告***、***、遵义天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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