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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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赫章分公司 广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违约金以33810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2的计算标准,从2017年8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广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计57元,由被告广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