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租赁车辆(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车牌号:辽A×××**;发动机号码:18003390;车辆识别代号:LZZIBAFBXJP502472);如被告逾期不能返还上述车辆,则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人民币94,500元;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车辆租金,租金按照每月4,500元计算,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被告返还原告租赁车辆时止或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赔偿原告完毕时止,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租金4,800元在上述应付租金中予以扣除;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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