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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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2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