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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