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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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宏羽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肖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9月8日的到期未付租金89131.14元、未到期计息本金85292.62元,合计174423.76元; 二、被告肖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9月8日为12535.3元,并以全部应付租金1637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的标准从2020年9月9日起计算至应付租金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肖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全部应付租金1637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5%的标准从2020年9月9日起计算至应付租金实际支付之日止,同时违约金总金额以不超出24557.40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8元,由被告肖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