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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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河支行 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各自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00.00元,支付自2019年4月5日至2020年5月6日利息8,497.5元,本息合计308,497.5元,其他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数额为本金,按月利率8.25‰,自2020年5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被告,有权向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追偿; 三、***对上述借款偿还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4.00元,减半收取计6527.00元,保全费1020.00元,合计7547.00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