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河支行
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各自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00.00元,支付自2019年4月5日至2020年5月6日利息8,497.5元,本息合计308,497.5元,其他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数额为本金,按月利率8.25‰,自2020年5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被告,有权向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追偿;

三、***对上述借款偿还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4.00元,减半收取计6527.00元,保全费1020.00元,合计7547.00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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