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件用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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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之内协助原告***办理完毕新东尚X期第X幢X单元XX层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备案手续。 二、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6877.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50元,由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