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本金419354.65元,利息26028.55元,罚息2283.38元,共计447666.58元(截止2020年2月25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利息及罚息;

二、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有权就被告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镇XX小区XX苑XX幢XX号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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