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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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侯大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自借款之日起偿还借款利息。 二、原告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侯大勇名下位于白河县城关镇文昌路文昌华庭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第2012-XXX93号房产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拍卖、变卖上述财产后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25元,由被告侯大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