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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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2019年12月18日前的利息16237.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本金100000元,月利率10.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3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