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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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07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觉履行的,可将标的款付至耒阳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8335××××1366;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付款时需注明案号) 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228元,被告***、***应在执行中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