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07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觉履行的,可将标的款付至耒阳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8335××××1366;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付款时需注明案号)

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228元,被告***、***应在执行中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1-03-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