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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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富州水泥有限公司 富宁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云南富州水泥有限公司偿还富宁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492676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富宁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50元,减半收取34225元,由云南富州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书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