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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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8‰自2020年8月12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