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鲁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已到期未还租金4,968,912.98元(租金照计至租赁物返还给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之日止)及违约金361440元,合计5,330,352.98元; 二、云南鲁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12元,减半收取245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55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