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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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云南橙格伟业植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3,329.3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江西海阔利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1,664.7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1,664.7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云南橙格伟业植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海阔利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4元,由被告云南橙格伟业植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69元,被告江西海阔利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35元,被告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035元,原告***负担1,035元;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云南橙格伟业植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江西海阔利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7-12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